一、文体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化、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盟文化体育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市有关文化体育条例、办法、措施等,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负责制订全市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文化、体育产业规划和具体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指导重点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统筹安排文化体育事业各类经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积极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四)宏观安排、调整全市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和专业体育工作的布局;指导全市文化艺术、体育人才培养,制定文化、体育各类专业教育和文化、体育科研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和组织全市艺术创作与生产,重点是对民族艺术的创作和优秀作品的生产,承担组织、协调、指导重大文艺活动,组织安排全市文艺活动,制订文化交流计划,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
(六)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市群众文化工作和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业务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七)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市图书馆、文物考古、博物馆、展览馆事业,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监督指导文物保护和利用。
(八)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积极引导和培育电影市场。
(九)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监督、指导全市文化、体育市场管理和稽查工作,按规定负责分工范围内的文化、体育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扫黄、打非”活动。
(十)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市群众性体育工作和全市各类体育竞赛项目的训练及老年体育活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重大群众体育活动和重大体育竞赛活动,制订 并实施全市体育竞赛交流,培养和输送体育人才,指导并归口管理体育系统及民族体育外事活动,管理和指导全市业余体育学校,体育场(馆)的业务建设。
(十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研究制定全市新闻出版管理的条例、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办市政府、盟文体局和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体育局、新闻出版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